新供聯發〔2017〕237號
關于印發《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評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供銷社,各地州(市)供銷社(辦事處)、縣(市、區)供銷社:
為更好發揮農村綜合服務社為農服務的前沿陣地作用,通過建設一批供銷合作社系統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帶動全系統農村綜合服務社又好又快發展,打造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綜合平臺,自治區供銷社制定了《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評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2017年11月30日
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評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供銷總社關于開展百強縣級社、基層社標桿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創建申報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發揮好農村綜合服務社為農服務的前沿陣地作用,打造一批建設標準高、服務功能全、群眾評價好的農村綜合服務社,引導農村綜合服務社發展,推進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供銷社系統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以下簡稱“綜合服務社星級社”)是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評定的農村綜合服務社。
第三條 對綜合服務社星級社的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以調動供銷社系統爭先創優的積極性為目的。采取自愿申報、逐級審核推薦、分級評定、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星級標準
第四條 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分為三個級別,即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最低為三星級,最高為五星級。星級越高,表明農村綜合服務社為農服務水平越高。
(一)五星級社
1.應具備日用消費品銷售、農資商品銷售、農產品收購、農化服務項目。其他經營性服務項目不少于4種;其他公益性服務項目不少于7種。
2.總建筑面積不低于8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費品門店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農資門店不低于110平方米,室外活動面積不低于400平方米。
3.日用消費品門店配送率不低于80%,經營單品不低于5000種,年銷售額不低于80萬元。農資門店配送率不低于90%,年銷售額不低于100萬元。
4.室內通風、明亮,門窗、墻面、屋頂、地面、設施設備及用品整潔;室外整潔,進行必要的綠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5.具有完整的衛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質量保證制度、商品質量承諾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訊設備,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器材。
7.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二)四星級社
1.應具備日用消費品銷售、農資商品銷售、農產品收購、農化服務項目。其他經營性服務項目不少于3種;其他公益性服務項目不少于5種。
2.總建筑面積不低于6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費品門店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農資門店不低于90平方米,室外活動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
3.日用消費品門店配送率不低于70%,經營單品不低于2000種,年銷售額不低于30萬元。農資門店配送率不低于80%,年銷售額不低于80萬元。
4.室內通風、明亮,門窗、墻面、屋頂、地面、設施設備及用品整潔;室外整潔,進行必要的綠化美化,道路平整硬化。
5.具有完整的衛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質量保證制度、商品質量承諾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訊設備,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器材。
7.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三)三星級社
1.應具備日用消費品銷售、農資商品銷售、農產品收購、農化服務項目。其他經營性服務項目不少于2種;其他公益性服務項目不少于3種。
2.總建筑面積不低于300 平方米,其中日用消費品門店面積不低于70平方米,農資門店不低于60平方米,室外活動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
3.日用消費品門店配送率不低于60%,經營單品不低于1500種,年銷售額不低于20萬元。農資門店配送率不低于70%,年銷售額不低于50萬元。
4.室內通風、明亮,門窗、墻面、屋頂、地面、設施設備及用品整潔。
5.具有完整的衛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商品質量保證制度、商品質量承諾制度等。
6.具有必需的信息化及通訊設備,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器材。
7.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三章 申報與評定
第五條 申報綜合服務社星級社原則上應是地處鄉村,以經營性服務為主,兼顧公益性服務,滿足農村居民生產生活多樣化需求,經營服務場所相對集中的農村綜合服務社。
第六條 正式運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農村綜合服務社均可申報星級社。
第七條 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星級晉升,需在原星級評定一年期滿后進行申報。
第八條 同一級星級標識使用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后應進行重新評定,對星級予以確認。
第九條 綜合服務社星級社每年評定一次。五星級社由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四星級社由地州(市)供銷社評定,三星級社由縣級供銷社評定。星級社評定執行以下程序:
(一)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進行資格審查,提出星級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報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二)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對擬評定綜合服務社星級社名單及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綜合服務社星級社有異議的,由推薦社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綜合服務社星級社,由評定星級的供銷社發文并公布獲評名單。
(四)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綜合服務社星級社進行名單匯總,建立綜合服務社星級社名錄。
第十條 當年因違法違規被通報、處罰,或出現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農村綜合服務社不得參加星級社評定;已評定為星級社的,取消其星級社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農村綜合服務社申報星級社的所有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評定的取消星級社資格;已申報的取消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二條 各地州(市)供銷社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系統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評定結果報送自治區供銷社。
第十三條 建立星級社每兩年一次動態監測機制。監測不合格的,取消綜合服務社星級社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供銷社合作經濟指導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