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聯發〔2017〕236號
關于印發《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供銷社,各地州(市)供銷社(辦事處)、縣(市、區)供銷社:
為在我區供銷合作社系統培育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產權清晰、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示范促規范,以規范促發展,自治區供銷社制定了《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2017年11月30日
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供銷總社關于開展百強縣級社、基層社標桿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創建申報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供銷社系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區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成立,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按規定程序評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對區社示范社的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以調動系統爭先創優的積極性為目的。
第四條 區社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自愿申報、逐級審核推薦、領導小組評審、網上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進行。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系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和示范社建設情況,確定各地州(市)社分配名額。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區社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注冊登記兩年以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3.根據本社實際情況,制訂章程。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各自職責和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三)財務管理規范
認真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成員賬戶健全,建立具體的項目資產管護制度,內部審計監督到位,財務管理規范。
(四)經濟實力較強
1.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
2.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
3.從事種植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建有標準化生產基地100畝以上。生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至少獲得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或有機食品認證之一。
(五)服務成效明顯
1.堅持服務成員的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2.入社農戶50戶以上,帶動農戶200戶以上。
3.生產產品質量、科技含量在同行業合作社中處于領先,有注冊商標,獲得質量標準認證。新品種、新技術普及推廣,運用電子商務開展產品營銷。
(六)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社風清明,誠實守信,在當地影響大、示范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等嚴重事件,沒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
3.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六條 申報區社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提交符合上述標準的基本材料,并遵循以下申報推薦程序: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所在地的縣級供銷社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供銷社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經地州(市)供銷社審核后,根據示范社分配名額,向自治區供銷社等額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三章 評 定
第七條 區社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
第八條 區社示范社的評定執行以下程序:
(一)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州(市)供銷社的推薦意見,對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區社示范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報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二)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對擬評定區社示范社名單及基本情況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區社示范社有異議的,由推薦的地州(市)供銷社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區社示范社,由自治區供銷社發文并公布獲評名單。
(四)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區社示范社名單進行匯總,建立區社示范社名錄。
第九條 當年因違法違規被通報、處罰,或出現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參加區社示范社評定;已評定為區社示范社的,取消其區社示范社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區社示范社的所有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取消其資格;已申報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一條 建立區社示范社每兩年一次動態監測機制。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區社示范社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供銷社合作經濟指導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