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聯發〔2017〕234號
關于印發《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縣級經濟強社評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供銷社,各地州(市)供銷社(辦事處)、縣(市、區)供銷社:
為在我區供銷合作社系統加快建設一批經濟實力強、組織基礎牢、服務水平高、群眾評價好的縣級社,不斷推動綜合改革,打造為農服務的綜合平臺,自治區供銷社制定了《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縣級經濟強社評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2017年11月30日
自治區供銷合作社系統縣級經濟強社評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供銷總社關于開展百強縣級社、基層社標桿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農村綜合服務社星級社創建申報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供銷社系統基層組織體系建設、提升服務水平與功能、密切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推動供銷社改革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供銷社系統縣級經濟強社(以下簡稱“縣級經濟強社”),是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評定的縣級供銷社。
第三條 對縣級經濟強社的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以調動供銷社系統爭先創優的積極性為目的。
第四條 縣級經濟強社評定工作采取名額分配、自愿申報、逐級審核推薦、領導小組評審、網上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進行。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系統縣級供銷社發展和經濟強社建設情況,確定各地州(市)社分配名額。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縣級經濟強社原則上應是經濟實力強、體制機制完善、發展水平高的縣級供銷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1.認真貫徹中央、自治區關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及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等決策部署,積極落實總社和區社各項工作要求,能夠出色完成上級社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2.領導班子工作能力強,發展思路清晰,工作作風務實,富有改革創新精神,能夠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具有較強的為農服務功能,有效開展農業社會化系列服務、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農村合作金融服務和農村電子商務。
4.年銷售總額6億元以上,利潤總額600萬元以上;所有者權益6000萬元以上。
5.基層社鄉鎮覆蓋率80%以上,農村綜合服務社鄉村覆蓋率60%以上,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40個以上。
6.辦公和經營場所規范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六條 申報縣級經濟強社應提交符合上述標準的基本材料。并遵循以下申報推薦程序:
(一)縣級供銷社向所在地州(市)供銷社提出書面申請;
(二)地州(市)供銷社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后,向自治區供銷社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三章 評 定
第七條 縣級經濟強社每年評定一次。
第八條 縣級經濟強社的評定執行以下程序:
(一)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地州(市)供銷社的審核推薦意見,對縣級經濟強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縣級經濟強社候選名單和復核意見,報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二)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對擬評定縣級經濟強社名單及基本情況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的縣級經濟強社有異議的,由推薦的地州(市)供銷社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縣級經濟強社,由自治區供銷社發文并公布獲評名單。
(四)自治區供銷社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縣級經濟強社名單進行匯總,建立縣級經濟強社名錄。
第九條 當年因違法違規被通報、處罰,或出現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縣級供銷社,不得參加縣級經濟強社評定;已評定為縣級經濟強社的,取消其縣級經濟強社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縣級供銷社申報經濟強社的所有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取消其資格;已申報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一條 建立縣級經濟強社每兩年一次動態監測機制。監測不合格的,取消縣級經濟強社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供銷社合作經濟指導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